close

  楊鑫宇
  2014年11月,已在案件終審中無罪釋放的“念斌投毒案”主角念斌在辦理護照時,發現自己再次成為“犯罪嫌疑人”。當地公安機關相關人士證實,9月份福建省平潭縣公安局已經重新立案,對念斌重新布控,依法不允許其出境。由於警方暫時還沒有出示與案情有關的新證據,這一立案行為引起了不小的爭議。
  網絡上有一些人以一種奇怪態度,“力挺”對念斌重啟調查。他們不顧法院終審判決,稱念斌為“僥幸脫罪的罪犯”,並且堅稱“司法機關不過是因為證據上的小瑕疵無奈放過了一個壞人”。這樣的輿論如果蔓延下去,對念斌的日常生活也會產生複雜的影響。無論新的證據是否足以支撐其重新成為“犯罪嫌疑人”,給念斌戴上“罪犯”的帽子都是不合法的。
  警方對念斌重新立案,只要符合司法程序,就是依法行使偵查權力。但是,這種在輿論場中高呼“念斌有罪”的聲音,顯然不妥當。不承認法院已經作出的無罪終審判決,把“罪犯”的身份強加到已經是無罪之身的念斌身上,既對念斌本人不公平,也與法治的理念相背離。要建設法治國家,絕對離不開法治觀念和法律知識的普及。這種聲音的存在,說明“疑罪從無”的司法原則還沒有得到普遍理解,無罪推定的理念還遠未深入人心。
  有罪推定原則曾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司法制度中發揮作用,人們不願壞人逃脫法律懲戒的朴素心理,是完全正常的,在情緒上可以理解。然而,隨著時代的變遷,有罪推定早已被證明是一種落後而有害的觀念。這種觀念不僅製造了許多冤假錯案,而且變相鼓勵了酷刑與逼供行為。
  在聯合國於1948年通過的《世界人權宣言》中,無罪推定原則被認可為現代國家應當遵守的基本司法原則。中國也早已將“疑罪從無”明確寫到了法律之中。在保護個人權益不受無理侵犯方面,這無疑是社會的偉大進步。但是,在民間不少人仍然抱著陳舊的觀念,不憑藉證據、不講究程序來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。還有人擔心,如果一律遵循無罪推定原則,可能會導致一些明明犯下罪行的人,因為證據不足得以逃脫法律的製裁。實際上,哪怕有極少數人銷毀了所有作案證據,或者客觀上證據無法得到保全,這仍然是為了維持更廣泛的司法公正所要付出的合理代價。
  由於無罪推定觀念在我國普及不到位,我們還是付出了不少代價。在得到無罪判決前先後四次被判死刑的念斌,僅在61天的“突擊辦案”之後就被槍決的呼格吉勒圖,在監獄中含冤耗盡青春年華的趙作海……不少人都成了法治觀念不彰的直接受害者。這些事件的直接肇因,當然是司法人員沒有堅守原則。但是一些民間輿論和媒體動輒在審判之前大造犯罪嫌疑人“有罪”之聲勢,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負面作用。無罪推定觀念的缺失,往小處說會給犯罪嫌疑人帶來冤屈,往大處說,則會嚴重阻滯中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步伐。
  普及無罪推定觀念,將有力推動並實現依法治國目標。那些不懂無罪推定原則的網友對正義的訴求可以理解,但這種不符合法治原則的認識,有必要通過普法教育得以糾正。
(原標題:“疑罪從無”要從法律走進人心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pp56ppgzu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